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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教育厅: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度假

    时间: 2014-06-18 12:50 作者:北京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中国经济网海南6月6日讯(王强)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和加强校长(园长)、教师培训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6月5日,省教育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租用高级宾馆,不宜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不得组织与培训主题无关的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严禁以培训名义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通知》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各级培训机构一律不准用培训经费组织学员旅游,不准借开会、考察、跟班、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或度假活动。教师培训应主要依托大专院校、教师培训机构、高校基地和具有良好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无特殊情况不宜借助如旅行社等无培训资质单位承办教师培训项目。

      据了解,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应按照省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参见《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实行厉行勤俭节约原则,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开班和总结仪式要简约俭朴,不摆放花草;鼓励给学员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需安排学员食宿的,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培训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租用高级宾馆,不宜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不得组织与培训主题无关的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学员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学员赠送的礼品和宴请。

      《通知》明确,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参观,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考察参观,确有培训原因需组织外出考察参观的,要报经培训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应制定严密的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目的、任务、参加人数、时间地点、往返线路和经费数额及支出渠道等相关事宜,并作为提交审批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如违反《通知》规定,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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