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院正在审理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儋州市英鸣学校、第三人向道平、常丽、常海涛、常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琼97民再4号,承办法官(麦永强)。
现因承办法官违法审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特此举报。因他无视法律规定、超审限审理、恶意拖延审理时间、工作态度敷衍、审查流于形式、案件不经审理就下判决。无视儋州市英鸣学校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向道平暗通款曲、狼狈为奸。
事实情况如下:
一、麦永强法官无视法律规定、超审限审理、恶意拖延审理时间。2021年12月31日二中院作出(2021)琼97民监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麦永强在2022年期间组织过一次调解,2022年11月10日,英鸣学校向二中院申请追加常丽、常海涛、常振华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且据英鸣学校了解2022年11月15日常海涛也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直至2023年8月25日二中院才组织听证,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本案仍未审结,麦永强法官一直在无故拖延审理,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英鸣学校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麦永强为了应付监督尽快结案,居然违背审判程序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下了判决书,判决英鸣学校败诉并承担巨额债务和诉讼费用,把英鸣学校逼上绝路。
二、麦永强法官无视法律规定,至今仍未释明并要求作为原告的广西政通公司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从未释明并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广西政通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并负担预缴鉴定费。近期第三人常海涛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申请监督麦永强的案件审判,经监督监察处给常海涛打电话通知说“已向院领导请示过案件会按程序审理,对方广西正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缴纳鉴定费用并由其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前先中止案件的审理工作,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接着审理。然而麦永强却直接违背院里的决定,未经审理就直接下判决。2023年8月25日,二中院针对“本案应当由谁对涉案工程申请司法造价鉴定”进行了听证,由此足以说明麦永强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造价鉴定是本案应当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是心知肚明的。
在原审中,广西政通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结算款自行委托了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专业意见(《结算审查书》),第三人以英鸣学校的名义向法庭提交了湖南兴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专业意见(《工程结算书》)抗辩陕西永明出具的专业意见,在双方都提供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后,在法庭无法自行取舍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着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证明工程款2600多万的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广西正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并负担预缴鉴定费的义务。
特别强调,在2023年8月25日已经召开听证会以及2023年11月7日开庭审理中,儋州市英鸣学校和第三人已经针对广西政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查书》作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并且第三人提供证据—湖南兴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予以反驳。但在2023年11月17日麦永强下发一张《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认为该《限期举证通知书》的下发完全属于多次一举且存在严重错误,该通知书中明确将第三方陕西永明公司出具的结算意见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而直接认定为“鉴定结论”,即使第三人在开庭时强调陕西永明公司不是鉴定机构,其出具的结算意见不是鉴定结论,但麦永强顾若惘闻,从始至终都称陕西永明的结算意见为“鉴定结论”恶意混淆概念。其次,麦永强多此一举的想通过该通知书来给第三人和儋州市英鸣学校挖坑,如果第三人和儋州市英鸣学校没有按期举证,麦永强就能直接认定陕西永明的结算意见,侵害第三人和儋州市英鸣学校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麦永强有意偏袒广西政通公司和向道平,无视第三人和儋州市英鸣学校的诉求,明显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麦永强法官无视法律,多次开庭仍未明确申请司法造价鉴定主体的情况,企图利用对账的方式来替代司法造价鉴定,2023年12月至今并未见到广西政通公司出具本次对账的授权,且对账的主体并未明确,导致2023年12月确认的对账至今无法进行。本案审判程序明显严重违法,麦永强法官在无法保障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保障实体正义?!细思极恐,本案在没有经司法造价鉴定的情况下,麦永强法官将如何审理本案、如何确定本案争议的工程款数额?!麦永强法官有意偏袒原告的行为将严重损害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2023年11月7日开庭前,儋州市英鸣学校已向承办法官(审判长)麦永强以及院领导依法申请麦永强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请已被驳回。在麦永强法官违法审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麦永强法官无视法律规定、超审限审理、恶意拖延审理、工作态度敷衍、审查流于形式、无视儋州市英鸣学校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儋州市英鸣学校及第三人怀有成见,对广西政通公司和向道平明显有意偏袒,背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而且,本案案情复杂,诉争财产标的额巨大,审理时间过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五、2024年9月27日英鸣学校收到了二中院的判决书,判决英鸣学校败诉并承担巨额的债务,不经审理就下判决这么荒唐的事情就发生在海南省第二中院,发生在被害人英鸣学校的身上。看到这样的结果百姓感到无比的痛苦和悲哀。麦永强在受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监督时不敢直面错误,毅然选择了站在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一副我是法官我怕谁的嘴脸,无情的践踏着人民和法律的尊严。
请求:
1、请求社会各大媒体监督案件接下来的进展;
2、请求中纪委国家监委严查涉案法官清除司法害虫,避免其他人像英鸣学校一样深受其害;
3、请求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审理广西正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儋州市英鸣学校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还英鸣学校清白,维护英鸣学校合法财产,给在校就读的600名小学生留条生路,给在校工作的50余名教职工留条生路。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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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儋州市英鸣学校常海涛
2024年9月29日
来源:https://www.woodenkitt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5942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