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3 日,河南农民工付先生在上海某建筑工地作业时,因操作升降机不慎被挤压受伤,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据付先生描述,工程的领导没有按照自然的程序做工伤判定,而是强制要求付先生到指定的地点做检查,最终到了司法鉴定时却成了“九级伤残”,问题开始显现。
这场意外本应通过工伤赔偿程序解决,却因用工主体的复杂关联,演变为一场横跨两年的维权马拉松。付先生的直接用工方为 “第一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宏达)”,其作为独立总公司承接建筑主体工程后分包。北京源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峰)与中建宏达存在关联关系。
事故发生后,中建宏达未依法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反而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前迅速注销解散,导致付先生的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无人兑现。中建宏达代领工伤保险金后未转交付先生,在发生工伤后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付先生无奈表示:“他们注销公司就是为了逃避责任,现在连工伤保险金都被公司代领了,我们根本找不到人。”
因中建宏达主体灭失,付先生转而向其分包方 “河南瑞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瑞茂)” 主张赔偿。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法律关系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付先生在施工中接受瑞茂公司管理,且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瑞茂公司因未安排升降机专职操作员、未提供操作培训、疏于安全管理,且事故后工地因失火未停工整顿、违规继续施工,需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合计 133,109.29 元。瑞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联公司 “金蝉脱壳”:总公司为何难追责?
案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建宏达的 “突然注销”。据付先生透露,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配合调查,反而在诉讼期间迅速完成工商注销,注销前未依法进行工伤赔偿清算,导致其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追偿。而北京源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独立法人”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他们用多个空壳公司层层分包,出事后就注销低层级公司逃避责任,我们农民工根本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主体。” 付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建筑行业常见 “总公司 - 子公司 - 劳务分包” 的用工链条,一旦发生事故,用工方常通过注销低层级公司逃避责任,劳动者则面临 “告无可告” 的困境。
目前,付先生已经进行过诉讼,但是从瑞茂公司仍然没有获得赔偿,中建宏达拖欠的工资、工伤保险金也无着落。但是法律作为民主的最后刚盾,不会因为责任公司花哨的操作和看似复杂的资本运作而放弃追责:
涉罪1:中建宏达恶意注销与资金截留
恶意注销逃债:事故后未经清算注销公司,违反《公司法》第 183 条,其股东或清算义务人需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先生可据第20条起诉股东追偿工资及工伤保险金。
工伤保险金截留:代领资金未转交,涉嫌《刑法》第 270 条侵占罪(金额达标时),亦可依《民法典》第 122 条以不当得利起诉索还。
涉罪2:瑞茂公司违法分包与伪造证据
违法分包与安全违规:未签合同、违法分包,违反《建筑法》第 29 条及《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未培训、无专职操作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需承担 70% 赔偿责任(法院已认定)。
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虚构 “自带工具” 事实,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情节严重或触《刑法》第 307 条妨害作证罪。
涉罪3:北京源著关联责任未穿透
若证明其与中建宏达存在人员 / 财务 / 业务混同,可依《公司法》第 20 条主张 “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对中建宏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 “独立法人” 借口。
涉罪4:逃避行政与刑事追责
行政监管介入:中建宏达注销未清算,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3 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第 64 条追责或撤销注销登记。
刑事报案方向:中建宏达股东涉嫌《刑法》第 162 条妨害清算罪;瑞茂若伪造证据,涉嫌《刑法》第 307 条伪造证据罪。
涉罪5:制度漏洞被问责公司钻漏洞
关联责任追溯: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36 条,明确建筑行业总公司对分包责任连带清偿,禁止逃责。
注销前置审查:企业注销需提交人社部门 “无欠薪、无工伤” 证明,堵死 “空壳逃债” 漏洞。
强制工伤保险:推行建筑用工强制参保,确保赔偿资金先行到位,减少维权依赖企业主动履行。
“我们干的是最累的活,冒的是最大的险,出事后却连个负责的人都找不到。” 付先生的遭遇折射出农民工群体在工伤维权中的弱势地位。法律界人士建议,需进一步完善关联公司责任追溯机制,对 “通过注销子公司逃债” 的行为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同时强化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和工伤保险覆盖,从源头减少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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